(2016)浙0182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傅雪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傅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2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钱晓华,局长。被执行人傅雪平,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4]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4月,建德市乾潭镇前陵村村民傅雪平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乾潭镇前陵村占用1098平方米土地建造住宅,建筑占地251平方米、建筑面积439平方米。其中所占土地887平方米为林地、207平方米为住宅用地,均属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乾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平方米为林地,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乾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傅雪平退还非法占用的1098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439平方米的房屋。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21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4]第22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傅雪平未经批准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但被执行人所建的房屋目前系其唯一住房,如拆除,被执行人将无处居住,居住权无法保障,不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秋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