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2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望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望盛,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响水镇万山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9日对被告人李望盛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望盛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望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望盛在其父亲李连生于2014年6月份死亡后,未到公主岭市社保局申报死亡,于2014年7月份至2016年1月份间,共领取其父亲社保账户内工资款人民币22793.03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望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经全部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望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英华证言,收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养老金发放明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望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领国家社保工资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望盛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望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良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