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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仁光与祝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光,祝洪杰,杨康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01-1号原告:杨仁光,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祝洪杰,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第三人:杨康仔,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光诉被告祝洪杰、第三人杨康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仁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杨仁光负担。审 判 长  蒋 萍人民陪审员  任伟兆人民陪审员  杨美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