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仁光与祝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光,祝洪杰,杨康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01-1号原告:杨仁光,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祝洪杰,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第三人:杨康仔,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光诉被告祝洪杰、第三人杨康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仁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杨仁光负担。审 判 长 蒋 萍人民陪审员 任伟兆人民陪审员 杨美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