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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余生学走私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699号罪犯余生学,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7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生学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10年4月29日、2011年6月30日、2012年8月31日、2013年10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余生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生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被评为2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生学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十年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生学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