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922号原告王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返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马晶慧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