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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凤军与陈加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军,陈加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6-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军���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加魁,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王凤军申请执行陈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加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加魁立即给付申请人王凤军借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加魁配偶徐祥芝银行部分存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之 水审判员 马���卫审判员 刘 世 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可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