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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赌博罪2016刑初29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住江西省景德镇(以上身份情况为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10日间,被告人郑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海中村海中东约43号无名士多店内,以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2015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上述无牌士多店内,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时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投注收据43张及赌资现金人民币1918元。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赌资1918元、投注单43张、投注登记表(已拍照存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人张某乙、郭某乙、田某、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投注单43张(详见扣押清单),予以销毁;依法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918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云欣欣陈仁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