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郝来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郝来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282-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6号。负责人:周伟,行长。被执行人:郝来广,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郝来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来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来广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18,662.3元、利息28,822.45元(计算至2012年2月21日止,此后利息、复利、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违约金21,600元,律师代理费损失89,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868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25,240元。但被执行人郝来广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来广的银行存款或者收入人民币2,309,24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