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6刑初7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绰号:魏财子),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巴彦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巴检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及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5日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巴彦县巴彦镇幸福人家一期四单元门前,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巴彦县西集镇吸毒人员杜某某0.4克,杜某某购买后将冰毒吸食掉。2.2015年11月2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巴彦县巴彦镇仁和之家八单元电梯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巴彦县西集镇吸毒人员杜某某O.4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杜某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依法扣押收缴。被扣押的毒品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重量为0.62克。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共实施贩卖毒品犯罪2次,重量为1.02克。被告人魏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彦镇抓获。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扣押毒品物品清单、毒品入库清单等;证人杜某某、柳某某、彭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对其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胡忠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会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