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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海东胶粘剂厂诉四川虹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自动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海东胶粘剂厂,四川虹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381号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海东胶粘剂厂(经营者:唐长送,男,生于1959年4月18日,汉族,住湖南省)。住所地:昆明市长地梗村***号。被告:四川虹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共和村。法定代表人:程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海东胶粘剂厂诉被告四川虹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未在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经营,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9元,由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海东胶粘剂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