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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龙某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30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30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0.7毫克/100毫升)驾驶为川Q×××××号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区东环路交警大队对出路段时撞向路中心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12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