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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财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代朝胜与郑磊、陈君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朝胜,郑磊,陈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9号之一申请人:代朝胜,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郑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陈君玲,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房屋及担保人房屋。现申请人代朝胜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就其与被申请人郑磊、陈君玲的民间借贷一案提起诉讼,故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磊名下的位于蚌埠市长征路、长兴路口烘干设备综合楼4-4-西户的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X**)(保全金额人民币45万元)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会群名下位于蚌埠市春琪楼平房北户房屋(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田杭英名下位于蚌埠市朝阳八村生活小区10号楼4-3-2的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