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丁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强,丁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民初628号原告张建强。被告丁会平。原告张建强与被告丁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会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强诉称:2015年3月18日被告丁会平从原告处借款44000元,约定月底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拒不归还,现要求被告付清借款。被告丁会平未到庭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丁会平称其母有病急需用钱,便向同村村民张应春借钱,未果后,张应春便介绍到原告张建强处。2015年3月8日原告便给被告借款44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借款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于是原告状诉到院要求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形式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丁会平借用原告张建强现金所形成的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原告凭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会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张建强借款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丁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