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淑玲与刘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玲,刘新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836号原告:陈淑玲,女,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强,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陈淑玲与被告刘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淑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淑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陈淑玲负担。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