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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范淑云、滦平县虎什哈镇虎营苗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淑云,滦平县虎什哈镇虎营苗圃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7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淑云,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滦平县虎什哈镇虎营苗圃,地址承德市滦平县。经营者:张树峰,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再审申请人范淑云因与被申请人滦平县虎什哈镇虎营苗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0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淑云申请再审称,1、一审、二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2012年9月开始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均由被申请人雇佣车辆接送工人。2013年被申请人又组织申请人等到周台子栽植花苗,均由曹久如和一个姓吴的人管理,由会计李春华发放工资。2、一审、二审采用证据存在错误。王松江与李春华签订的协议系虚假、伪造,没有周台子农业公司这一企业,协议无公司负责人签字,没有公章。张凤朝、曹久如是被申请人工人,证言具有倾向性。申请人提供的工友杨淑珍等人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二审法院接受申请人第二次上诉后,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称其2013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受伤,要求确立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应由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在周台子所做栽植花苗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的系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不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其从李春华处领取报酬亦不能说明李春华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发放报酬,因此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后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情形。综上所述,范淑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淑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郎立惠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