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段太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10号罪犯段太前,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隆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太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段太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段太前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段太前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太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8.3分。因违规被扣量化考核奖励分6分。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太前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有多次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太前减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