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永军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永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16号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宝石根街馨缘小区南路法定代表人:林建民被申请人任永军,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振兴大街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任永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保全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至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4991889.3元。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公司所有的位于锡市额办阿拉坦特木尔街馨缘小区(所有权证号:10014***)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至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4991889.3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锡市额办阿拉坦特木尔街馨缘小区(所有权证号:10014***)房屋户籍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