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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荣芳诉前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荣芳,马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181号申请人:李荣芳,女,1976年4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马敬瑞,男,1989年11月生,汉族,郯城县人。申请人李荣芳与被申请人马敬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敬瑞驾驶的鲁Q165**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荣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敬瑞驾驶的鲁Q165**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