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光胜,王兴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607号原告水光胜。被告王兴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光胜诉被告王兴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光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光胜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水光胜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