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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光胜,王兴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607号原告水光胜。被告王兴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光胜诉被告王兴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光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光胜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水光胜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