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徐英龙与冯言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龙,冯言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466号原告徐英龙。委托代理人赵燕燕,昌邑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言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鑫,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英龙与被告冯言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护理时间、误工时间、后续治疗费、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