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等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在盐边县务工时,因好逸恶劳,遂起盗窃之念。1、2015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窜至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南路96号先锋烧烤店,趁王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烧烤店门口桌子上充电的一部三星I6410手机盗走。后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星I6410手机价值99元。2、2015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窜至盐边县桐子林镇东城街富民农贸市场内的渝攀五金商行,将杨某某放在摊位上的一部金立GN9000L手机盗走。后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金立GN9000L手机价值1214元。3、2015年11月2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窜至盐边县桐子林镇中环北路422号华丰农资经营部,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蔡某某放在店内一桌子上的联想A360手机和红米1S手机各一部盗走。后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联想A360手机和红米1S手机分别价值160元和461元。4、2015年1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窜至盐边县桐子林镇西环南路329号,趁室内无人之机,将朗某某放在门口电视机上的一部TCL-P306C手机盗走。后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TCL-P306C手机价值192元。5、2015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窜至盐边县桐子林镇红星路27号梅姐商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张某某放在商店玻璃柜台上一部华为P8手机盗走。后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华为P8手机价值2381元。6、2015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窜至盐边县桐子林镇西环南路373号附近公路边,将韦某放在川DG93**车辆驾驶室的一部红米1S手机盗走。后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米1S手机价值225元。被告人朱某将盗窃的部分手机变卖后,用于上网及生活开支。2015年12月1日19时许,盐边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盐边县桐子林镇移民广场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带至新城派出所讯问,被告人朱某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尔后,盐边县公安局先后在杨某、陈某甲处扣押了的小米1、华为P8、TCL-P306C手机各一部,并发还给韦某、朗某某、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蔡某某、杨某某购买手机的发票;证人杨某、蒋某、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蔡某某、朗某某、张某某、韦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边价认鉴(2014)8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员及机构资质证明;被告人朱某辨认盗窃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现场平面示意图;被告人朱某辨认销赃手机地点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收购人员蒋某、陈某甲、杨某对出售手机的被告人朱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被盗现场照片;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以予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以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悔罪表现较好为由,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共计价值4732元的财物,属数额较大,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本院对被告人朱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罗德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雨岑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