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戴勇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72号罪犯戴勇,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5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勇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052.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6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7年11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36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0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戴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戴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