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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常腾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常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王亦先,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常腾飞。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229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常腾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5420元及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43元、执行费43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2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