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俭利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俭利,崔高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42号申请人吴俭利,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崔高建,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吴俭利因与被申请人崔高建驾驶的陕AU03**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高建驾驶的陕AU03**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吴俭利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 判 长 王涛审 判 员 高聪代理审判员 石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景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