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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吕景芳、赵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华,吕景芳,赵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华,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吕景芳,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赵玉华,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春华与吕景芳、赵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找到二被执行人;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存款;经过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岐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