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吕景芳、赵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华,吕景芳,赵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华,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吕景芳,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赵玉华,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春华与吕景芳、赵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找到二被执行人;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存款;经过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岐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