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民申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培军、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培军,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3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培军,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委托代理人:姚雍华,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系何培军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21-2室,实际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号创业大厦****室。负责人:王永治,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医疗市场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永钊、殷文博,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何培军因与被申请人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爱玛客浙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培军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未实质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条件”、“何培军不同意续签”,缺乏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存在伪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二、原审判决就二倍工资问题上有关“劳动合同依法成立”、“未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存在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三、原审判决认定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何培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爱玛客浙江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劳动合同到期后,何培军明确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新证据不能改变何培军主动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二、何培军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并无新证据支持。三、社会保险补缴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驳回何培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申请理由,本案涉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补缴以及爱玛客浙江分公司是否应支付何培军2013年1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个方面的问题。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爱玛客浙江分公司通知何培军续签劳动合同,但何培军在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明确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何培军提出其不同意续签的理由是爱玛客浙江分公司变更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何培军的工作地点为宁波,现爱玛客浙江分公司因未中标宁波市第一医院项目而提出工作地点可由何培军在镇海或北仑之间进行选择,因镇海区与北仑区隶属于宁波市,因此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之内。何培军提交的新证据虽能证明上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离何培军住所路途遥远,但其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而且爱玛客浙江分公司也已提出给予何培军车费补贴和每天一小时的车程时间,因此,何培军提出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实质改变的主张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原审判决据此规定未支持何培军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关于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何培军于2013年1月15日与爱玛客浙江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明确知晓双方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何培军对此并无异议,也未向爱玛客浙江分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故何培军的行为应视为其认可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现何培军提出爱玛客浙江分公司应承担2013年1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何培军要求将低标准养老保险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请求,系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何培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培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张玉环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颖芳?PAGE?1?·?PAGE?4?·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