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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山东宏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书平、胡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宏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商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焦书平、胡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7执1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和解。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廷利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