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山东宏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书平、胡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宏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商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焦书平、胡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7执1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和解。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廷利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