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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留长与王保军、王艳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留长,王保军,王艳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留长,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杨文生,河南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军,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青,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万兵,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号院**号楼**号。上诉人李留长因与被上诉人王保军、王艳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留长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生,被上诉人王保军、王艳青的委托代理人王万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留长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武丽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双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