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与凉州区国土资源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凉州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吕兴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凉州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苏积彦,该局局长。本院受理的武威市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与凉州区国土资源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凉州区国土资源局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热力费44608.8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40元、执行费5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46118.85元(包括案款44608.85元、案件受理费940元、执行费5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