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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鄢明清、鄢帮开与马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明清,鄢帮开,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123号申请人鄢明清,男,出生于1969年10月2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申请人鄢帮开,男,出生于1946年11月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马超,男,出生于1982年3月19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鄢明清、鄢帮开与马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