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提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西杰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亿德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2)长提执字第3号本院在执行山西杰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亿德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施工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杰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山西亿德燃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山西亿德燃气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西亿德燃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晋星书记员 苗 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