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与杨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4号。负责人胡兆春。被执行人杨华,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67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华名下位于高新区天久南巷169号8栋1层2号(面积181.31m²)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