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志亮与韩忠良、陈明涛、陈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亮,陈明涛,陈越,韩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63-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亮。被执行人陈明涛。被执行人陈越。被执行人韩忠良。本院在执行张志亮与韩忠良、陈明涛、陈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忠良、陈明涛、陈越未履行(2014)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韩忠良、陈明涛、陈越的工资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庆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