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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志亮与韩忠良、陈明涛、陈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亮,陈明涛,陈越,韩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63-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亮。被执行人陈明涛。被执行人陈越。被执行人韩忠良。本院在执行张志亮与韩忠良、陈明涛、陈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忠良、陈明涛、陈越未履行(2014)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韩忠良、陈明涛、陈越的工资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庆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