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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刑初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公司员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全椒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保红、代理检察员严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19时50分,被告人刘某驾驶皖M××小型轿车(其持有的C1驾驶证因超分被停止使用,逾期未换证),沿331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331省道53公里980米时,撞到路边桥墩后翻至桥下河里,致车内乘坐人刘某某(系被告人刘某父亲)因溺水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乙醇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刘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具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系被告人刘某直系亲属,被告人刘某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落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