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XX申请执行张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赵XX。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主体有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