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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XX申请执行张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赵XX。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主体有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