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黄岛区张家楼镇吕家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英,黄岛区张家楼镇吕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297号原告:张淑英,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黄岛区张家楼镇吕家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德金,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英与被告黄岛区张家楼镇吕家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