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浩铭与赵利霞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浩铭,赵利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财保18号之一申请人:李浩铭,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天津北路嘉盛园*号楼*单元***室。担保人:武献更,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嘉盛园*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赵利霞,女,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长春西路一巷522号万城华府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李浩铭与被申请人赵利霞欠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利霞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武献更名下新AKJ0**号奔驰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浩铭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武献更名下车号为新AKJ0**号奔驰轿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