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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鲁文杰与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文杰,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060号原告鲁文杰,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洁,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法定代表人占有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文杰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文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文杰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鲁文杰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霞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