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商)催字第36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北京易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易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商)催字第36620号申请人北京易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楼3号。法定代表人刘增荣,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萌,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北京易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北京易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北京易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号xxx;出票金额三十二万六千六百一十元;出票人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易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付款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务中心;汇票到期日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易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易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覃琪瑶代理审判员  满建伟代理审判员  邓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