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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娄静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娄静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70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江,赵讶利,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静静,女,汉族,1988年5月19日出生。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娄静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琚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