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娄静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娄静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70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江,赵讶利,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静静,女,汉族,1988年5月19日出生。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娄静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琚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