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韩春敏与霍胜利、陶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敏,霍胜利,陶立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442号原告韩春敏,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棱市。委托代理人姜文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司法局八面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霍胜利,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陶立英,女,出生日期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敏与被告霍胜利、陶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韩春敏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韩春敏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吴军一人民陪审员 闫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