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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刑更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刑更74号罪犯徐某,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雁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商州监狱于2016年3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罪犯徐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按时完成课内外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8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并报请建议对罪犯徐某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报请罪犯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某所剩余刑一次减完(自本裁定宣判之日起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高奇审 判 员  姜淑成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丹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