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73号罪犯杨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州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三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其中被告人杨风赔偿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杨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杨风的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改判杨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风与同��三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万元,其中被告人杨风赔偿10万元。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杨风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杨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31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杨风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200.6分。2009年3月,罪犯杨风之父杨昌权向一审法院交纳赔偿金1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赔偿金收据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杨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风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