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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襄阳鑫楚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金旭、杨京堰、湖北运意车辆有限公司、谢从礼、王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伟,襄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某旭,杨某堰,湖北某车辆有限公司,谢某礼,王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5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伟,男。被执行人襄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旭,男被执行人杨某堰,女。被执行人湖北某车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某礼,男。被执行人王某英,女。申请执行人王某伟与被执行人襄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某旭、杨某堰、湖北某车辆有限公司、谢某礼、王某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2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堰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活区5R地块的泰合百花公园翠苑5栋3单元的房屋。因被执行人襄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某旭、杨某堰、湖北某车辆有限公司、谢某礼、王某英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执行人杨某堰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活区5R地块的泰合百花公园翠苑5栋3单元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