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蔡清楚与蔡恩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清楚,蔡恩惠,黄璇婷,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清楚,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恩惠,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黄璇婷,女,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高科技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5220-4。法定代表人蔡绍堤。上诉人蔡清楚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5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蔡清楚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湖里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蔡清楚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石狮市,其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湖里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审被告黄璇婷、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为福建省石狮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蔡清楚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速 录 员 刘巧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