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伍彦与梁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彦,梁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民初420号原告伍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377。被告梁永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019。原告伍彦诉被告梁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彦到庭,被告梁永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于2015年1月10日清还。但到了还款日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向被告催收款项,原告均不理会,借款至今仍未归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确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同意向原告还款10000元,但被告目前关押在看守所,目前无法还款,要等到被告获得人身自由之后才能还款,因此,无法确认还款的期限。经庭审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5年1月10日还清。至今被告尚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确认借款以及尚未偿还的事实。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拖欠的借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永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10000元给原告伍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永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孟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