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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董国胜与王志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胜,王志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董国胜。被执行人王志旗。本院在执行董国胜申请执行王志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明杰审 判 员  李 健助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依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