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辽阳市文圣区印冰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大洼县兴旺玉石水泥制品厂、张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阳市文圣区印冰水泥制品厂,大洼县兴旺玉石水泥制品厂,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市文圣区印冰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水峪村。投资人:印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大洼县兴旺玉石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唐家村。经营者:许宝财,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磊,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张家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市文圣区印冰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大洼县兴旺玉石水泥制品厂、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