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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67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石某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议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