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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630号原告李某某,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石双双,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守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审批按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双方同意庭外和解。原告李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罗某某于1998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16日生一女儿罗某甲。双方于2010年购买了哈尔滨市道外区……房产,房子首付是75000元。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将原告打伤,对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罗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哈尔滨市道外区……共同所有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41513.7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某答辩称,原、被告从2013年11月4日开始分居,原告已经离家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婚生女的抚养由孩子自己决定由谁抚养,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不需要原告给付抚养费,如果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500元抚养费。哈尔滨市道外区……房屋是双方于2010年以325000万元价格购买,房子是贷款买的,首付75000元,贷款250000元,现在还剩228864元贷款没还完。由于房子正对着锅炉房的大门,位置不好,现在房屋价值310000元,被告要求房子归被告所有。房屋折价款83027.57元扣除从2013年11月4日至2015年12月原告个人还款43465元及从2013年11月4日至2015年7月15日对婚生女抚养费42000元,同意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A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户口。拟证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9月16日生育一女罗某甲。证据A2,[2014]外民二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2014年曾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罗某某对原告举示的证据A1、证据A2的质证意见:均没有异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B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哈尔滨汇宾支行按揭贷款还款计划。拟证明:原被告购买的共同住房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每月固定还款本金及利息,还剩贷款本金226972.43元。证据B2,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住房一套,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证据B3,浦发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婚中住房贷款250000元。原告李某某对被告举示的证据B1、证据B2、证据B3的质证意见:均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A1是婚姻登记证明及户口,证实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罗某某的登记婚姻及婚内生有一女罗某甲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A2是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的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证据B1、证据B2、证据B3能够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购买住房房产、贷款及还贷情况,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1998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9月16日生一女罗某甲。婚后双方于2010年11月1日以325000元购买了哈尔滨市道外区……房产一套,房子首付是75000元,贷款250000元,截止2015年12月10日还有贷款本金226972.43元未还。双方共同确认该套房屋现实际价值310000元,双方应分割的房屋折价款是83027.57元。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外民二初字第1010号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罗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哈尔滨市道外区……共同所有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41513.7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罗某甲在庭审时向本院表示在其父母离婚后愿意同原告一起生活,并向本院证实其在2015年10月份辍学后在一个美发店实习,实习期间每月2000多元工资。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告于2014年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本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双方并未一同生活,关系未予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足见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由谁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因婚生女罗某甲表示由原告抚养,故以原告抚养为宜。考虑被告无固定收入及继续对共同住房还贷情况,抚养费以每月500元为宜。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住房,双方均同意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继续偿还贷款,可尊重双方的意见,双方应分割的房屋折价款83027.57元,应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的一半41513.79元。关于被告提出从房屋折价款中扣除其个人还贷及从2013年11月4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其对婚生女抚养费的请求,因没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罗某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罗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原告李某某抚养费500元;三、哈尔滨市道外区……房产归被告罗某某所有,被告罗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某某房屋折价款41513.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8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守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红雪 来源: